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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5-06-20 10:40:29  來源:本站整理

    江蘇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

    江蘇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新錄用公務員的基本素質,保障招錄機關和報考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第三條  錄用公務員,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按照德才兼?zhèn)、以德為先的標準,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四條  全省公務員招錄工作一般每年組織一次,實行省、市(設區(qū)的市,下同)、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道)四級聯(lián)考。

    第五條  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六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錄用計劃;

    (二)發(fā)布招考公告;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

    (四)考試;

    (五)體檢與考察;

    (六)公示、審批與備案。

    必要時,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按招錄特殊職位公務員程序進行:

    (一)因職位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不宜公開招錄的;

    (二)因職位特殊需要,需專門測試其技能水平的;

    (三)因職位所需專業(yè)特殊,難以形成有效競爭的。

    錄用特殊職位公務員,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采用其他測評辦法。

    第八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九條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貫徹國家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全省公務員錄用相關政策規(guī)定;

    (三)負責組織全省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

    (四)指導、監(jiān)督市級及以下機關公務員錄用工作;

    (五)承辦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委托的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

    必要時,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qū)內公務員錄用工作。

    第十條  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授權和委托,負責本轄區(qū)內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具體包括:

    (一)執(zhí)行國家和省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轄區(qū)公務員招考簡章;

    (三)組織、指導和監(jiān)督本轄區(qū)公務員錄用工作;

    (四)承辦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授權和委托的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

    (五)協(xié)助做好省垂直管理機構公務員錄用工作。

    第十一條  縣(市、區(qū))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求,負責本轄區(qū)內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招錄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求,承擔本機關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

    第三章  錄用計劃與招考公告

    第十三條  招錄機關根據編制數額、職位空缺情況和職位要求,按照優(yōu)化結構、從嚴掌握、逐步補充的原則,結合實際工作需要,擬定錄用計劃。錄用計劃包括:

    (一)招錄機關名稱、編制數、現有人數和擬錄用計劃數;

    (二)擬招錄職位名稱、職位性質、招錄人數及職位所需資格條件;

    (三)是否增加專業(yè)考試及專業(yè)考試方式。

    第十四條  省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市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縣(市、區(qū))級以下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縣(市、區(qū))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后,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省垂直管理機構的錄用計劃,由省級主管機關審核,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五條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制定全省公務員招錄工作實施方案。

    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經授權組織本轄區(qū)公務員錄用時,其實施方案和招考簡章須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六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招錄工作實施方案,制定招考公告或簡章,面向社會發(fā)布。招考公告或簡章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錄機關、招錄職位、名額;

    (二)招錄的范圍、對象、資格條件和報考時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三)招錄的方法和主要程序;

    (四)報名方式方法、時間和地點;

    (五)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六)考試成績的計算方法;

    (七)招考政策咨詢電話及有關信息發(fā)布網址;

    (八)其他須知事項。

    第四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七條  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認定有公務員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在不得報考處理期限內的;

    (四)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條  報考者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第二十條  報考者應當按招考公告和簡章、職位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和要求進行報考,報考者填寫的報考信息和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根據招考公告和簡章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對報考者進行資格審查,在規(guī)定時間內確認報考者是否具有報考資格。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初審和資格復審。資格初審在考生報名階段實施,資格復審在面試前進行。公務員主管部門對招錄機關資格審查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  招錄職位報名確認人數未達到開考比例要求的,省、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適當調整或取消該職位的錄用計劃,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考試

    第二十三條  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初任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置?荚囉墒」珓諉T主管部門統(tǒng)一部署、統(tǒng)一組織、統(tǒng)一要求。

    第二十四條 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yè)科目。公共科目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求統(tǒng)一設置,向社會公開發(fā)布。專業(yè)科目設置及考試辦法由招錄機關根據需要提出,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專業(yè)科目考試相關內容在招考公告或簡章中對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授權的考試機構承擔考試報名、考試試題命制、試卷管理、考試組織實施、筆試閱卷、維護考試秩序和安全等考務工作。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和監(jiān)督考試考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  筆試結束后,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統(tǒng)一劃定合格分數線并予以公告。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招考公告和簡章規(guī)定,在筆試成績合格人員中,根據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并公布面試人選。

    第二十七條  面試前,對面試人選進行報考資格復審。

    資格復審主要核實報考者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報考資格條件,確定其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招錄機關按招考公告和簡章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對面試人選提交的報名申請材料的證件(證明)原件進行審查,報考者如提供影響錄用的虛假信息和材料,或因其他問題資格復審不合格的,由招錄機關報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后,取消其面試資格。

    因報考者資格復審不合格或放棄面試出現面試人選空缺,招錄機關在報經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后,在報考同職位的筆試成績合格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面試人選。

    報考者不按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資格復審的,視為放棄面試資格。

    第二十八條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省直單位的面試組織工作,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qū)的面試組織工作,省垂直管理機構的面試工作由所在市統(tǒng)一安排。

    面試的時間、內容、方法和考區(qū)(點)設置等,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面試應當組成面試考官小組。面試考官小組由具有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組成。

    面試考官的資格認定與管理辦法,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體檢與考察

    第三十條  面試結束后,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報考者的考試總成績,按照招考公告或簡章規(guī)定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并公布體檢、考察人選。

    第三十一條  體檢工作由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必要時,經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委托,招錄機關可以自行組織實施。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執(zhí)行。體檢應在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與同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體檢醫(yī)療機構和主檢醫(yī)師應按規(guī)定如實作出明確的體檢結論。體檢結論由體檢醫(yī)療機構在體檢表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第三十二條  體檢組織實施機關和醫(yī)療機構應妥善處理體檢中遇到的疑難問題。招錄機關或者報考者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提出復檢申請。體檢組織實施機關對體檢結論有疑問的,可以要求體檢對象復檢。復檢只能進行1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復檢原則上應另選體檢醫(yī)療機構進行。必要時,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要求體檢對象重新進行體檢,但應報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

    第三十三條  招錄人民警察的職位,體檢和體能測評工作在面試前進行。體能測評的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執(zhí)行。參加體能測評人員比例由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法院、檢察院和司法部門研究確定。

    第三十四條  報考者不按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或體能測評的,視為放棄體檢或體能測評資格。體檢或體能測評不合格者,由體檢或體能測評組織機關告知本人。

    第三十五條  考察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組織實施,也可委托招錄機關實施。對報考政法機關的人員,還應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政審。

    考察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按照德才兼?zhèn)、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遵循注重實績、突出能力的用人導向,錄用考察結果做到全面、客觀、真實、準確。

    考察內容主要包括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職位匹配、學習工作和報考期間的表現以及是否具有報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況,并進一步核實被考察對象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報考資格條件,提供的報考信息和相關材料是否真實、準確。

    第三十六條  組織考察時應當成立考察組,每個考察組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組成?疾旖M應嚴格按照錄用考察標準,對考察對象進行全面、深入、細致的考察?疾旖Y束后考察組應當如實寫出書面考察報告,提出考察意見。

    考察對象對考察結果有異議時,考察工作的組織實施部門應當進行復核,并做出復核結論。

    因報考者體檢、考察不合格或放棄等出現職位缺額時,按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遞補。

    第七章  公示、錄用審批與備案

    第三十七條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體檢結果和考察情況,擇優(yōu)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由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

    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內容包括擬錄用機關名稱、職位,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準考證號、畢業(yè)院;蚬ぷ鲉挝弧⒏骺瞥煽、合成總成績以及監(jiān)督舉報電話等。

    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按照規(guī)定程序辦理錄用手續(xù);對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并作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錄用后因報考者放棄或其他原因出現職位缺額時,不再遞補。

    第三十八條  省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擬錄用人員名單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市級及以下招錄機關的擬錄用人員名單,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門擬錄用人員名單,審批前需分別報經省級主管機關審核同意。

    省垂直管理機構擬錄用人員名單,經所在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后,由省級主管機關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九條  被錄用人員應當按照錄用通知書的要求按時報到,并辦理有關手續(x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放棄,由招錄機關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取消錄用資格。

    第八章  試用期管理

    第四十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自報到之日計算。

    第四十一條  招錄機關應當加強對新錄用公務員的培養(yǎng)教育。安排新錄用公務員參加初任培訓,根據需要安排專門業(yè)務培訓和在職培訓,使其盡快勝任錄用職位工作。

    新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公務員培訓規(guī)定參加機關組織的培訓。

    第四十二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應當對其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核。

    試用期滿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

    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招錄機關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guī)定任職定級。任職定級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

    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第四十三條  省級機關取消錄用的,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省垂直管理機構取消錄用的,報其省級主管機關批準,并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市級及以下機關取消錄用的,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的時間,從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 計算。招錄機關應當在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取消錄用決定通知被取消錄用人員。

    新錄用公務員對取消錄用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復核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取消錄用決定的執(zhí)行。

    第四十四條  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安排在錄用職位工作,一般不調整崗位,不得借調到其他單位工作,不得參加規(guī)定以外的離職學習,不得報考其他機關的公務員和到企事業(yè)單位應聘。

    第九章  紀律與監(jiān)督

    第四十五條  公務員錄用工作應接受監(jiān)督。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并按管理權限處理。

    第四十六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條所列情形的,實行回避。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暫停招錄等處理;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位要求進行錄用的;

    (二)不按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序錄用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出臺、變更錄用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錄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jié)嚴重的;

    (五)違反錄用有關規(guī)定和工作要求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八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試題和其他考錄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關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xié)助報考者考試作弊的,組織、領導有組織作弊或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因工作失職,影響招考工作正常進行或導致招考工作重新進行的;

    (五)從事或參與面向社會的錄用考試相關培訓活動和出版輔導教材的;

    (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徇私舞弊、情節(jié)嚴重的;

    (七)違反錄用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九條  報考者在報考過程中有不誠信行為的,應記入公務員錄用報考者誠信檔案庫。

     報考者在報考過程中有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將違紀違規(guī)情況記入公務員錄用違紀違規(guī)信息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報考者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guī)事實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處理的機關(機構)進行陳述和申辯。取消錄用的,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對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申請復核或者申訴,其他工作人員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五十二條  公務員錄用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9512 18日江蘇省人事廳印發(fā)的《江蘇省錄用國家公務員實施辦法》(蘇人一〔19951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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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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